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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毕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瀚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乡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    告

原告一:湖南省毕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南湖市场盾华商住楼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强
委托代理人:赵洪,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二:李铁,男    汉族    40 岁
住址: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南湖市场盾华商住楼5号楼

被    告

被告一:深圳市瀚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莲花一村44栋204室
法定代表人:李钢
委托代理人:龚洪雪,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湖南乡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天心区城南路48号飞达大厦109房
法定代表人:张菊钦

标的专利 笔画直接输入的汉字输入法及其键盘(ZL00113368.3)
专利权人:李铁
案情简介         原告李铁系ZL00113368.3“笔画直接输入的汉字输入法及其键盘”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与另一原告湖南省毕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排他性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2004年,被告深圳市瀚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中文规范输入法”进行形式上的改动,改名为“规范输入法”对外进行销售。被告湖南乡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也参与了“规范输入法”软件的销售。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规范输入法”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00113368.3“笔画直接输入的汉字输入法及其键盘”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四)系等同替换,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瀚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湖南乡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判 决 书 如需一审和二审判决书,请邮件联系info@zhaohong.com.cn。

 备注:本案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通报的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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