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专利委托代理程序
-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请求,签定专利代理委托书。
- 提供详细的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姓名(以法人单位名义申请的应为法人单位的全称)及地址、邮编、电话,提供联系人的姓名及电话等。
- 申请人说明发明创造的主要技术内容,确定申请专利的类型(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其内容如下:
1)发明(实用新型)的名称
简单而明了地反映该发明的技术主题。该名称一经确定,各项文件及以后的文件均要一致(一般限定在25个字以内)。
2)所属技术领域
为便于分类、检索及其他专利活动的进行,要简要说明所属技术领域。如:本发明属于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本发明涉及××材料的热处理方法等。
3) 背景技术
与本申请的发明点相比,对最近的同类现有技术状况,要有针对性的说明,必要时可借助附图加以说明,具体内容可包括:产品构造、各部件间的关系或条件、工艺过程等。一般要以文献检索或对行业市场了解的情况、资料为依据。同时,指出该技术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4)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针对现在技术中的问题(即不足之处),指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
5)发明的内容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在本发明中采取的技术方案或者叫技术构思,要清楚、完整、准确地加以描述,实际内容是本发明的完整的技术构成,包含与现有技术共有的内容,也包括本发明改进或新增加的部分。要尽可能描述清楚,以使本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
6)发明的效果或特点
将本发明所能达到的效果可以用具体数据说明,具体地、实事求是地进行描述。
7)附图及附图的简单说明
申请机械产品或某一装置专利应提供该产品或装置装配图(重要的零部件还必须提供详细的零件图),只能采用A4大小的图纸,可以一张纸上画一张图,如果图小也可画多个图,图上主要零部件需标注序号。(不重要的联接件可不标注),不需要作尺寸标注或其他标注(如公差),且出现了该零部件的各附图均应标注,同一零件在各附图中序号还必须相同;
申请电子类产品或机电相结合的产品必须提供主要的电路图,如果一张A4大小的图纸难以表述,可采用分块表示的形式,或先画出电路原理框图,另外再分别提供详细的电路图,电路图上若有机械图上表明的元器件,必须表达一致。
简要说明:对各图与发明的关系作一个说明,例如:图1为本发明的正视图(或结构示意图);图2为图1的A-A剖面图……等。另外,写明各标号代表零部件的名称,如:图中,1表示……,2表示……等。
8)具体实施方式
描叙实施本发明的例子;对于化学或工艺发明需举多个实施例;对于机械产品结合附图描叙发明的构成,各零部件或电路元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各零部件所起的作用、功能;并结合附图描叙工作原理及过程,即前面作静态描叙,后面动态说明。
9)注明本发明中哪些结构或零部件组合功能等是创新的或是现有技术不具备的。
以上内容写不出的,可与代理人磋商。
二、专利申请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注意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 熟悉或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费用情况和简要的审批过程。专利法规定,申请一旦提交以后,就不能再作实质性修改,所以申请文件特别是说明书写得不好,将成为无法补救的缺陷,甚至可能导致很好的发明内容,却得不到专利。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好,常常会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了解申请手续、审批程序,也往往会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等法律后果。撰写申请文件有很多技巧,办理各种申请手续也是十分细致、要求很严格的工作,专业性很强,委托代理人办理专利,可为发明人提供优质、优价的专利代理服务。
- 为了保证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保密。如果在发明试验或鉴定的过程中有其他人参与,应当要求这些人员也予以保密,必要时可以签订保密协议。已由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首次发表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当按照专利法第24条和实施细则31条的规定,在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后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