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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久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2015-06-30 09:00:23 湖南兆弘专利/律师事务所 阅读
原    告原告: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洪,湖南兆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被告:深圳市久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润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沙尾深发行商住楼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林龙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卫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赫炜宏,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深联工程机械租赁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深联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湘仪路。
代表人:赵振迪。
标的专利一种混凝土泵用柱塞式油缸的缓冲装置(ZL96224468.6)
专利权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中联公司生产的混凝土输送泵系列产品在国内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市场。混凝土泵用柱塞式油缸为混凝土输送泵产品的附件,是其核心技术之一。中联公司为该柱塞式油缸申请了名为“一种混凝土泵用柱塞式油缸的缓冲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成为该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久润公司由原在中联公司工作的林龙开创办,该公司成立后,向包括深联公司在内的多家单位销售其生产的HBT混凝土输送泵系列产品,并在该产品的附件柱塞式油缸上使用了中联公司的实用新型技术。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中联公司依法取得ZL96224468.6“一种混凝土泵用柱塞式油缸的缓冲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权利有效期内其专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销售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利的产品。久润公司生产、销售的HBT系列混凝土泵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柱塞式油缸全面覆盖了中联公司“一种混凝土泵用柱塞式油缸的缓冲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久润公司对其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深联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并能提供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久润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中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被告深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
判 决 书如需一审和二审判决书,请邮件联系info@zhaoho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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